关于印发《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关于聘任
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协,市政协机关各单位:
《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关于聘任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协九届二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关于聘任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实施办法》。
市政协办公厅
2007年7月10日
附件:
政协淄博市委员会
关于聘任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
实施办法
(2007年7月9日政协第九届淄博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政协关于聘任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爱国、拥护祖国统一和有利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为前提,充分发挥政协优势,不断拓展海内外联谊的范围和领域,团结更多的重要人士和社团组织,广交朋友、联络友谊、互通信息,促进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使政协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聘任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范围:
在港澳台地区和我市台港澳侨属中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学术上有造诣的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和在淄博有一定投资规模的工商企业、社团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
三、聘任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原则:
在聘任人选上,坚持广泛推荐、民主协商、组织考察与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综合社会声望、经济实力、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因素统筹考虑。聘任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认真择选、重在实效的原则,由少到多,逐步发展。台港澳侨工作特邀顾问的任期与市政协委员任期一致,聘任工作可与政协换届同步进行。特邀顾问可连聘,遇特殊情况也可解聘。
四、特邀顾问的权力与义务:
凡被聘任的特邀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应邀参加台港澳侨和外事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有在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反映情况、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的权力;
(四)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帮助解决相关问题的权力。
凡被聘任的顾问,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
(二)广泛联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积极为淄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三)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相互访问活动,努力为淄博市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五、活动经费:
凡受聘的特邀顾问,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应坚持政协邀请和本人自愿参加的原则。所需往返交通等费用原则自理。在市内的活动,可按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食宿标准,由市政协负责。
以上实施办法经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市政协台港澳侨和外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