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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淄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案)》(讨论稿)的说明

[来 源]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5-10-10

市政协九届十四次常委会议文件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淄博市

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案)

(讨论稿)的说明

(2005年10月9)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主席、副主席,各位常委:

我受主席会议的委托,现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淄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案)(讨论稿)的修改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依据

    现行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是在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逐步完善的,对规范和推动提案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政协工作的深入发展,提案工作出观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协在提案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应当在条例中体现出来;特别是《全国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都进行了修改,提案工作条例的内容必须与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相适应;中央和省市“两办”分别联合转发了《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提案工作条例要体现中央和省市“两办”通知的相关精神。因此,对提案工作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原则和修订草案(讨论稿)的形成过程

这次条例修改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与《全国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相衔接;根据全国和我市政协的工作经验,规范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保持稳定性同与时俱进相统一,在现有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为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自7月份先后向提案委员会委员、各民主党派市委、人民团体和各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并向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和承办单位征求了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复研究修改,929提交市政协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修改后,现提交这次常委会议审议修订。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政协提案及提案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为更加全面,准确地表述新时期政协提案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修订草案(讨论稿)将第二条中的有关内容修改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在总则部分增加的第五条中明确指出:“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主席会议要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并据此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第六条:“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2、增加科学发展观的表述。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因此,修订草案(讨论稿)第三条明确要求提案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3、增加近几年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修订草案(讨论稿)第三条改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4、明确提案工作方针和提案工作制度化建设的方向。提案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为此,修改草案(讨论稿)第四条修改为:“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5、明确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上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下与各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全国政协章程》中已明确了全国政协对下级政协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为此,修订草案(讨论稿)第九条第()款改为:“接受山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增加第(十)款:“加强与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增加第二十八条:“各区县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6、进一步规范提案的提出。

    一是,修订草案(讨论稿)第十四条第()款改为:“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是,修订草案(讨论稿)第十四条第()款改为:“提案内容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是,修订草案(讨论稿)第十四条第()款中增加“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将原来规定的集体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修改为:“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7、细化提案立案的原则标准,对不予立案的处理工作提出要求。在原有基础上,修订草案(讨论稿)第十七条增加了两种不予立案的情况。一是“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二是“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同时修订草案(讨论稿)第十七条第(二)款改为:“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等明确禁止的”。

8、进一步明确优秀提案标准。修订草案(讨论稿)第十条将原规定的“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提案”修改为:“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

9、进一步明确了提案的交办程序,提高了提案的交办层次。修订草案(讨论稿)第二十条将原十九条修改为:“承办提案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检察院、市法院和省驻淄机构,以及各区县党委、政府,市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意见作出书面答复。”

10、体现“两办”通知精神,对办理工作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市“两办”联合转发《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是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此,修订草案(讨论稿)中体现了“两办”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是,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

    二是第二十一条第(六)款中明确了不同形式提案办理复文的处理办法:“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其余办理复文可直接寄送提案者。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11、突出重点提案的选择及其办理工作要求。提案工作实践证明,办理工作要取得成效,必须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用重点提案的办理带动整个提案办理工作的深入。为此,修订草案(讨论稿)突出了重点提案的选择及其办理。

一是,修订草案(讨论稿)第二十三条改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二是,修订草案(讨论稿)第二十四条改为:“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有选择地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阅示,并视情提出督办建议。”

此外,修订草案(讨论稿)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序号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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