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政协第七届淄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政协第七届淄博市委员会设以下七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学习宣传委员会
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经济科技委员会
文教卫生委员会
社会政法委员会
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委员专业特点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按照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任免。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秘书长协调,根据需要,可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专业组进行活动,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政协委员的专业特长和本人意愿将其编入各专业组,并采取适当方式,创造条件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每年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淄博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重要会议应印发纪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通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