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淄博市委员会文件淄政协字(93)6号——~☆~一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淄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1993年6月15日政协第七届淄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基本职能,进一步做好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权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并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视察、参观、调查等重要活动,执行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山东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 (三)执行市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审查通过向中共淄博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联系和指导本市各区县政协的工作; (六)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决定本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 (八)任免本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确定专门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议 1、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具体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秘书长负责召集,办公室负责通知并记录。会议根据需要编发纪要或简报。 2、会议的任务: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淄博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我市大政方针的报告、情况通报及有关说明,协商讨论我市大政方针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审查重要的调查、视察报告和建议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 3、本会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议。 (二)主席会议 l、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议程由主席或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秘书长负责召集,办公室负责通知并记录。会议根据需要编发纪要或简报。 2、会议的任务: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协商讨论我市有关大政方针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审查以市政协名义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决定常务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议的文件;讨论决定委员视察、调查等重要活动,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等。 3、与议程有关的本会各委、办负责同志列席主席会议。 (三)主席办公会议 l、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具体日期、议程由主席决定或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秘书长负责召集,办公室负责通知并记录。 2、会议的任务:讨论处理主席会议重要的会务工作;决定主席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的文件;讨论决定本会机关重要活动,检查各委、办的工作情况等。 3、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主席办公会议。 (四)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l、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秘书长负责召集,办公室负责通知并记录。会议根据需要编发纪要或简报。 2、座谈会的任务: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座谈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三、文件审批 以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涉及全局性的,由秘书长送主席签发;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由秘书长送分管副主席签发。已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由分管副秘书长送秘书长或分管副主席签发。 四、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