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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简则

[来 源]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作 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04-12-30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协淄博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指导下,组织委员和各界人士就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全面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委员和各界人士为我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2、就人口、资源、环境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专题座谈、专题考察等活动,经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3、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有关党派、群众团体,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渠道作用。
      4、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收集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信息、资料,为委员开展活动提供参考。
    5、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任免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写出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副主任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总结开展活动的情况,研究和部署新的活动任务。
第九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活动,视情况邀请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加,也可邀请驻淄的省政协委员参加。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深入区、县开展调研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及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  加强与市级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省政协、兄弟市地政协和基层政协的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密切配合,发挥人民政协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写出书面报告,特别是专题调研报告,要广泛深入地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后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按程序报送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做好信息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视情聘请有关人员担任顾问,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十三条  本简则自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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