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充分发挥我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淄博市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的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政协建言立论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淄博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即作为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草案),经换届后的新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批准后,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提案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照《政协淄博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五)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兄弟地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各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六)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九)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提案者和认真办理提案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十)加强与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向全体会议报告上次全体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每届期满作出五年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总结。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一)淄博市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参加淄博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有促进作用。 (二)提案应围绕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三)提案选题要严肃认真,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四)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由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签名清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有条件的可以将提案内容打印提交。 (五)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本组织一定层次的会议讨论通过,并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超出我市管辖权范围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明显不可行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内容特别重要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政协建议案送中共淄博市委、市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向全体会议报告本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理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淄博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政协淄博市委员会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省驻淄机构,以及各区县党委、政府,市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研究,并对提案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提出解决的措施,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四)办理提案要有时限性。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答复。各承办单位给委员的书面答复,要通过不同形式,主动征求委员的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由承办单位答复委员,同时分别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对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批转有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亲自办理,答复前要征求提案单位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定,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 (六)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拓宽提案办理工作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增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自觉接受提案、提案委员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对提案答复应当按统一的格式行文,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在反馈意见中有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或者作进一步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办案、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登门走访、情况通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三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四条 每件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以及有关提案工作的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政协淄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政协淄博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