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性质任务
第一条 淄博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联系经济科技界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指导下,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经济科技界委员,就党和政府经济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宜进行学习、视察和调查,在知情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写出提案或建议案。同时,组织委员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咨询、项目论证、牵线搭桥等活动,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 组织形式
第四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经济科技委员会下设经济、科技、金融、农业城建、商贸六个活动小组。作为委员经常分类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不作为市政协的一级组织机构。各活动组召集人人选,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各活动组成员本着自愿报名和协商、邀请等形式,经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为加强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工作,可视情邀请部分部门领导和有关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专家作为组员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根据市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精神以及年度工作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重要会议报告。
第八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委有关重要事宜。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和活动安排。各类会议的议题与日期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同经济科技界委员保持广泛联系。加强同住外地委员的经常联络,有些活动视情尽量吸收他们参加,并注意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要发挥民主、广开言路,进行充分协商。在参政议政中,鼓励畅所欲言,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需要做出决定的会务工作,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以经济科技委员会形成的重要书面材料,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建立互通信息、交流文件资料和合作共事的对口联系制度,并适时举行情况通报会、座谈讨论和开展联合调查形式,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并视情邀请一些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来我市考察访问,也可组团对外地省、市进行学习考察,访问台港澳地区和外国友好社团组织。
第十三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应与省政协、兄弟地市政协以及本市区县政协相应的委员会加强联系与合作,经常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和联合调查。
四、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五、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