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市妇联副主席 刘俊梅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的总目标,按照在山东中部率先崛起的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对地区经济发展、结构调整进行了进一步调整,确立了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初步展现了淄博今后发展的宏伟蓝图,有效凝聚了全市上下的智慧和力量,激发了各级干事创业、率先崛起的干劲和热情。广大女职工是我市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是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初步形成了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女职工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市人大颁布的《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大龄女工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市政府相继颁布了1995-2000年和2001-2010年《淄博妇女发展纲要》,区县也都制定了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劳动、卫生、工会、妇联四部门还联合制定了《淄博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法规政策,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起草了《淄博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并列入了立法计划。目前,多数企业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将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范围,基本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劳动条件逐步改善,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随着社保工作的推行落实,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进一步改善,截止2002年底,全市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女职工分别达到19.79万人、20.00万人、17.05万人和12.81万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劳动用工不规范。一些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仍然存在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现象;有不少企业,特别是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故意避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只与女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存在女工非自愿内退和内退年龄提前现象。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给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追求经济效益,部分企业特别是纺织、服装和零部件加工类企业,女职工超时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据某企业女职工反映,她们每天早8点上班,晚10点下班,一天工作达12个小时,超负荷的劳动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能很好落实。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条件差,女职工卫生保健设施陈旧,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不能很好落实,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甚至以辞退怀孕、生育、哺乳女职工为手段,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利。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被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现象依然存在。许多女职工生育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个别企业甚至不安排女职工哺乳时间。一些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三是女职工生育费难以落实。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在我市企业女职工生育费用一般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有的只按一般的医疗费报销一部分,有的仅以500元包干,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则把生育看成是女职工的个人私事,不负担女职工生育的任何费用。目前在医院生一个孩子顺产需要1700元左右,难产需要3500元以上(据医疗部门调查,目前难产的孕妇已达50%),职工生育负担大。 广大女职工是我市劳动妇女的一支重要力量。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大量存在,背离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原则,在职工中产生了消极影响,也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女职工参与发展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就制定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劳动保障政策。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既能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又能缓解企业生育费用畸轻畸重的问题。目前,全省已有16个市实现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青岛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了100%,济南、济宁、威海等市的参保率在90%以上,而我市自92年在临淄区进行生育保险试点,至今已10多年的时间,一直没有在面上铺开。为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2000年市妇联协调劳动部门召开了全市生育保险经验交流会,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但几年过去了,生育保险依然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市生育保险立法滞后。2001年,劳动部门起草了《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过多方努力,2002年该《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并经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但至今仍迟迟没有出台。建议加大督促力度,争取上半年出台。 (二)制定出台《淄博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劳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表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整体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当时没考虑到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使得有的企业钻法律空子,变相侵害女工权益。鉴于此,市妇联配合劳动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淄博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通过反复讨论,几易其稿,2001年积极推动市政府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该《办法》至今也是未能出台。建议年内由市政协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组,通过对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对《淄博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推动该办法尽快出台。